報告要求是區區與人權有關的新聞標題
但這個法例足以將身在台灣的我、以及所有來自台灣的你們
通通送進監獄
來看看我們「進大牢了沒」吧
個資法 朝野擬聯手復議
2010/4/26 下午 06:53:00 中央社
(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26日電)立法院原排定明天三讀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,但因內容涉及限縮新聞自由,朝野黨團達成共提復議共識,預計明天院會提出復議案,個資法修法將踩煞車,回到朝野協商階段。
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,刪除媒體免責條款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後,原提案機關法務部今天重新提出建議條文,媒體為「公益目的」蒐集個人資料,維持「免責」。
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受訪時表示,已與民進黨團達成共提復議共識,但實際狀況仍待明天朝野協商確認;民主進步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指出,這是很單純的法案,朝野在二讀後針對有爭議的條文共提復議,應是最簡單的作法。
至於個資法修法後續協商,法務部已提出建議修正條文,柯建銘說,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直接回復法務部原提案版本,但朝野可在協商時進一步討論。
復議是立法委員對法案的補救措施之一,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到第45條規定,復議要件包括證明提案人未曾反對原決議案、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理由、20人以上連署或附議;對法律案、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復議,得於二讀或三讀後依規定行之。990426
個資法媒體免責重生?法部提案
(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6日電)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,刪除媒體免責條款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後,原提案機關法務部今天重新提出建議條文,媒體為「公益目的」蒐集個人資料,維持「免責」。
立法院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,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後,府院黨踩剎車,暫緩三讀。
法務部今天重新提出個資法修正草案建議條文表示,新聞媒體是社會公器,是監督行政、立法及司法的第四權,新聞自由屬憲法第11條所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,因此,新聞的制度性保障有其必要性及重要性。
針對二讀條文第9條規定,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,應在處理或利用前,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,沒有「媒體免責」除外規定。法務部建議條文增列「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」,得免為告知當事人。
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的合法前提之一就是要「與公共利益有關」。為兼顧當事人權益,法務部建議條文也規定,如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的情形,且相對於蒐集者蒐集或處理的特定目的,明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,不得為蒐集或處理,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規定,才能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。
此外,對於備受爭議Facebook(臉書)條款(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),法務部建議條文增列,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、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,不適用個資法規定。
法務部也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方向,包括將個資法中「公共利益」、「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」、「公開場所」或「公開活動」的定義等概念具體化。
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,等研究過法務部建議條文後,如果覺得可以接受,明天院會就會對原先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條文提出復議。990426
贊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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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二十三日開始驚傳立法院準備快速通過個資法修訂,從最初的新聞來看,這是一個用來根治爆料文化的一條法律,因此這條法律有相當一部份應該是設計給媒體及民意代表的,然而按目前趨勢而言,這個「初衷」大概在復議後,便會消失得無影無蹤了。
然而可惜、可恥、可悲的是,這條人權惡法,即將會完全摧毀台灣境內所有網絡以及互動文化,可以想見,繼google撤出中國後,本年度將可以預見google、youtube、facebook、維基百科等,恐怕都要宣佈中止對台灣的服務,而就算連互動書櫃aNobii恐怕都會因觸法而要放棄台灣業務,而以上網絡社群分別來自於美國及香港,那麼源自台灣的,如無名小站、天空部落等網站,恐怕都要準備一個大律師團處理違法行為了。
為何一條看似善意,保護人民私隱的法例,會被我描述成將會使台灣網絡北韓化的惡法呢?首先我們要看看這條法律的一些限制,而有關媒體及新聞自由的,將不會再作討論,一則所有新聞幾乎都有針對這些地方作出討論,實無有必要再作抄寫工作,另一方面,所有新聞都只報導新聞自由方面,當媒體重獲免責保證後,居然沒有媒體有在繼續討論此惡法對一般人出版、創作及表達自由的嚴重傷害,既然媒體要各家自掃門前雪,作為一般人的筆者,亦不好干涉「只屬於」他們的「新聞自由」了。
首先,這條法律將會有一個重要的限制,在未得他人準許前,不得公開發佈含有他人的照片。
這部份的限制看似非常合理,畢竟總有人都會有不想讓自己照片四處流傳,然而問題在於,此法例的適用範圍,將會全面擴及所有的人所拍出來的所有內含智人屬生物的所有照片。
我們要清楚一點,就是大部份照片,都會含有他人的,下面有兩張照片,都是含有他人的照片。
(本圖不適用於本文授權範圍)
這張照片的主角,明顯是中央的小孩(我的表外甥女),而右側的全是我的家人,倘若這張照片是在台灣拍攝,我自然很輕易徵得家人跟小孩家長的同意,然而這張照片卻已嚴重觸犯法律了,因為這張照片包括了他人,我們算算看,大約共有16個,然後當我將照片放在facebook、picasa、xanga、blogger、flickr、plurk等地方,與親朋好友分享一下與親人相聚的歡愉時,我卻隨時面臨受到圖中至小16個人的控訴,因為我並無法在網絡上隨時監控別人的留言,一旦有任何一個人對圖中人物的身份作出「指稱」,我便隨時面臨需要監禁的指控,這是刑事罪!而我犯的錯誤,是因為我拍了一張包含靈長類智人屬的照片而已!
事實上在今時今日,除了一些像「有名大站」這些台灣本土服務供應商外,多數國外的相簿都推出了互動功能,我們能隨意在相片的人頭處點出他人的名字,例如facebook其中一個受到全球歡迎的原因,就是當有人貼出一些舊同學的照片時,少數幾個有互加好友的人,便能在照片中「指稱」出各自交友圈的好友,同時,系統會自動發出訴息讓這些被「指認」的人得知(當然,最大問題是會有人一輩子只上一次facebook的,他們的存在,並無法讓人覺知,但一旦他們反面不認人,他全班舊同學都將要負上刑責!),從而重構整個舊有社群,當然,立法院中的立委大人們,大概除了知道facebook能偷菜外,就是玩遊戲,殊不知facebook從一開始到現在,都是一個社交網站,遊戲都是其他公司所開發出來的附加價值。
事實上,我們也得關心一下新聞自由,畢竟除了記者外,現代社會也是一個全民記者的社會,當一個人將其經歷貼上網絡時,可能已是一則新聞,例如下面這張照片,這是東吳童軍團於屏東重災區林邊鎮所拍的災情照,不小資詢及需求都是靠趕赴當地的志願人士零星傳出的,下面有一張照片,背景燈柱放大後,可以看見燈柱號碼,由於燈柱號碼並不重覆,因此可以此確定準確路標,而燈柱後,得見至小一個當地住戶在房子中,因此新法通過後,本人至小會有一個被控告的機會。
寄件者 八八風災義工第三日 |
另外,當我們遇上有些名詞不熟悉時,我們都會尋求百科全書的協助,當中最方便的,可謂維基百科,維基百科有極多條目將會觸及新法,以下有一個例子[[朱珍瑤]],這是東吳大學政治系一位在學學生,在此例中,我們可以看見朱同學的照片,亦可以看見很多東西,包括他詳細的生平資料、家庭狀況、工作、學歷、個人喜好、出生日期,甚至是身高及三圍等等,而且全都有配以圖片介紹,於新法通過後,此類行為將會嚴重觸法,我在編寫條目時,有義務要徵得朱同學的正式同意,當然,幸好我與朱同學相熟,編寫條目之初已取得其完全授權,但假若今天我要編寫的,是馬英九、蔡英文,我們恐怕要將所有相關的條目移除掉,但當然,幸運的是,維基百科及所有姐妹計劃,伺服器均設置於美國,不受中華民國監管,不然的話,恐怕會出現網絡史上最嚴重的言論自由災難。
有一篇報道,曾提及在選舉時,若要揭發候選人的案底、外國國藉等資料,都必需要得到當事人同意,不然就觸發,然而我認為不需要去到這個層次,光是選舉到臨,任何一個拿相機的人都不免觸法,下圖是一份copyleft作品,作者為維基人HPos,在圖中,我們可以得知余若薇、陳淑莊、容詠娥三人的資料及政治歸屬,在照片的檔頭中,亦記載了時間,當然,亦可能記載了地點,如若在台灣,這已是個資法的保障範圍了,在法例中,是規定照片中含有他人,但問題在於,我們看到競選海報中,三人的容貌清晰入鏡,已經符合法律廣義的保障範圍了,至於能否入罪,恐怕只能訴諸運氣,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了,而更可怕的是,一旦進入選舉季節,我們恐怕難以在相片中,找不到這類標語吧,甚至在平時,候選人都會貼出他們成功爭取了甚麼的,萬一候選人落選了,窮得發荒,也難保他們會google一下來找人討點生活費。(當然,現在只是隨手舉個例子,我蠻支持他們的)
而在我們大量寄發電子郵件時,或是進行轉寄等行為時,小不免亦要冒一下犯法的危險,畢竟郵件中,可是會將收件人的名字,用一長串的方式列出來的,這些人都未授權讓你看到這些電郵地址,而你一旦不小心轉寄了出去,恐怕已是觸犯法例了,特別是台灣極流行的串燒電郵,還在台灣部落客很流行的「點名」活動。
同時,我們偶爾需要取得一些他人的通訊方法,例如工作所需,會問及別人一些個人資料,如生日、電話號碼等等,新法通過後,不止女生的年齡是高度機密,恐怕所有靈長類智人屬生物都屬於機密了,但有趣的是,身份証是台灣人最能洩露個人資料的地方,亦常被運用以及會讓很多不認識的人傳閱,畢竟申請任何東西都要身份証作核實,可是身份証雖屬半公開文件,但其中卻詳列所有能知道証主祖宗十八代的詳細個資,可是立委們卻有空管大家的私人照片拿甚麼做背景,卻不管管最大宗的個資流出源頭。
另外還有眾多侵害人權的問題,如在google搜尋人名,是必然會觸犯法例的,若你搜尋的目標不是人名,卻剛好有個人用這個詞來稱呼自己,也是犯法的,當然,刑責是google的事了,但從上列眾多案例,足見此次個資法修訂,並非如法務部所言,單純改個名字而已,實情魔鬼盡在細節之中,但那些不知道一輩子有無用過google的立委們,又知否包括他們在內,所有台灣人都在犯法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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